湖南空管分局开展自动转报系统应急演练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及部门层层分级,逐级授权或委托的现象明显,这一方面有助于治理效率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导致治理任务和责任逐级转移,地方政府负总责甚至演变为基层社区负总责。
但未来风、光大规模开发,高比例并入电网后,消纳问题该如何解决,系统安全如何保证?中国工程院院士郭剑波认为,随着新能源发电的技术进步、成本进一步降低,预期新能源必将迎来持续较长时间的高速发展期,将从局部地区开始逐渐形成一个新能源电力和电量高占比的电力系统。习近平主席继9月22日宣布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后,12月12日再次宣布,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高峰表示,目前技术已经不是障碍,难点是机制和模式。为了应对能源转型给电力系统带来的挑战,国家电网公司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国际领先的能源互联网企业战略目标,制定了《能源互联网技术研究框架》。但在使用数字化手段之后,就不再是数字大小的问题,更多的是强调系统性思维。对传统电网来说,实现20%、30%的可再生能源接入已经难度很大了。所以能效是建立在总体目标之下的能效,要符合碳中和的目标才行。
施耐德电气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通过其智能配电解决方案在数字化方面的加持,不同行业客户能够实现最高85%的能耗降低,节约约30%的成本,通过利用节省的最高达60%和75%的资本及运营支出来推动生产力提升,此外还能提升最高50%和25%的设备可用性和场所安全性,并有效降低碳足迹最多达50%。未来理想状态下可以直接购买任一个地方的风电,点对点去匹配,从而最大化减小电网所受到的用电侧和新能源发电侧的波动性影响。2008 年, 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 《关于征求<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至今已经 12 年时间, 可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制定过程的曲折与漫长。
1978 年改革开放后, 我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探寻阶段, 经济开始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城镇人口迅速增加, 环境污染开始蔓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将排污许可制度打造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 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体系。2019 年,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规定,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再次确认了排污许可制的核心地位, 并要求建立监管制度体系。2000 年修订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 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制度体系的总体设计应当为: 环境影响评价、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标准、 环境监测和可行技术等制度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监督监测和环境执法制度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标准、 总量和环境管理要求, 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排放清单制度以排污单位或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报告有关数据为依据进行统计或制定清单; 而信息公开制度则应当贯穿排污许可证发放前、 中、 后的全过程。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下, 这部行政法规对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推进作用, 主要需要完成以下目标和要求:一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明确排污许可制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2017 年之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 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 阶段。2018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提出, 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按行业、 地区、 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 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 2020 年, 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实现 一证式 管理。2004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唐山市、 沈阳市、 杭州市、 武汉市、 深圳市、 银川市发出 《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开展综合排污许可证试点, 开始综合许可的探索。1.2产生阶段排污许可制度的立法过程我国排污许可制最早萌芽于上海。
03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改革阶段(20132019 年)党的十八大以后, 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 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3发展阶段排污许可制度在法律中的特点在发展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在法律依据上, 国家法律逐步写入排污申报制和排污许可制, 水污染物、 陆源污染物向海排放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先后得到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确认和规定, 试点地方也开展了排污许可立法工作; 二是在推行范围上, 在地方开展了一系列试点, 尚未在全国范围推行; 三是在许可种类上, 从针对水或大气污染的单一许可开始转变为探索综合许可; 四是在许可对象上, 仍然只针对重点污染源, 许可事项只包含重点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自 2008 年第一次征求意见, 至今也已 12 年, 真可谓 千呼万唤始出来。2014 年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第 45 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这就要求排污许可制除了发挥核心作用以外, 还要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互相衔接。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 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 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 通过排污申报登记, 发放水污染物 《排放许可证》, 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197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11 条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一次将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写入宪法。
2017 年 11 月, 原环境保护部通过了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这一办法是根据中央文件和法律要求, 在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基础上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对完成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提出的 到 2020 年,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起到有力推进作用。1989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 号), 第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排污申报登记表》。1999 年修订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 要求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申报。1.3产生阶段排污许可制度在法规中的特点在产生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我国排污许可制最早应用于水污染防治领域, 然后延伸至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二是排污许可制最早仅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相衔接, 后来变为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衔接; 三是排污许可制与排污收费制挂钩; 四是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事业单位, 要求限期治理, 发放临时排放许可证; 五是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尚未制定 《行政许可法》, 因此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规范。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三十年历程兼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目标任务【摘要】本文将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经历的三十年划分为产生、 发展和改革三个阶段, 分别梳理了这三个阶段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过程, 并总结了每个阶段的立法特点。1983 年,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 环境保护是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项基本国策 和 同步发展方针。
2019 年 12 月, 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了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版)》, 相较于 2017 版, 有两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管理范围, 增加了登记管理类; 二是删除了行业发放时限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 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 排污许可制都是针对污染影响达到一定程度的部分行业的污染项 目进行的, 欧盟二十几个国家实施了排污许可制几十年, 也只发放了 5 万~ 6 万张工业排放许可证。这是我国第一次在 《环境保护法》 中确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三是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管与执法, 厘清法律责任。2.1发展阶段排污许可制度的立法背景这 20 多年间, 我国正处于大力发展经济的时期。
3.3改革阶段排污许可制度立法在法律中的特点在改革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在法律依据方面, 国家多部法律确立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确立了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核心制度的地位, 并要求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在推行范围上, 在全国范围统一推行, 地方开展的排污许可证工作要根据国家发证的时间安排, 逐步变更为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是在许可种类上, 确定为主要针对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综合许可; 四是在许可对象上, 由只针对重点污染源扩展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按行业分步推进; 五是在制度衔接上, 不仅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还衔接了环境监测、 环境执法等制度; 六是在监管要求上, 严格规定无证不得排污。1988 年 3 月 22 日发布的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 〔88〕 环水字第 111 号) 是第一部在国家层面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发展历程01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的产生阶段(19721989 年)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 我国环境保护意识处于启蒙时期, 在环境污染蔓延、 环境保护制度初步建设阶段, 排污许可制度的前身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提出使用 排污许可证 管理的地方法规, 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的产生。
我国的排污许可制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改革, 从地方探索到国家推广, 从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到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 从单一要素到综合许可, 从重点污染源到全覆盖, 从一条原则规定到一部行政法规, 这一路走来经历了30年。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
2016 年 12 月, 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 《关于印发的通知》 ( 环水体 〔2016〕 186 号) 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实施。通过对比研究, 我们发现这一办法中的许多理念与 30 年后今天的理念是一致的。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 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并规定对 违反法律规定,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以拘留。也就是说, 排污许可制度在其他国家尚未有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经验。
2016 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 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监管,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实行排污许可 一证式 管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 超总量排污。1992 年, 联合国召开 环境与发展大会。1985 年 4 月 19 日通过的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最早明确规定 一切有废水排入上述水域的单位应在本条例生效后三个月内, 向所在区、 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污染物排放申请, 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核、 批准, 统一颁发 《排污许可证》 。
这一时期, 人们一味追求GDP 的增长, 在思想认识上普遍将经济发展置于环境保护之前。环境管理的目标从以管控污染物总量为主, 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转变。
这是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首次写入部门规章。上述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制度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 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例如, 沈阳市人民政府 1990 年制订的 《 沈阳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1990 年制订的 《济南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1990 年制订的《合肥市实施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1 年制订的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1991 年制订的《淄博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1992 年制订的 《淮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1992 年制订的 《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1994 年制订的 《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 1996 年制订的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环境保护部门收到 《排污申报登记表》 后, 经调查核实, 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新建、 改建、 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已建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应当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当地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 技术条件确定 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